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终426号,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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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御厨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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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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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结合本案事实,本案所涉债权发生时间为2014年,2015年3月工行漳州分行将债权转让至华融公司,华融公司于2015年5月又将债权转让至明策伟华公司,其具体形式与发生时间均不属于《海南纪要》中规定的政策性不良债权,无法适用《海南纪要》的规定,因此明策伟华公司受让债权后有权要求厨师股份公司按照原合同内容之规定给付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
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华融公司向明策伟华公司转让的债权为厨师股份公司所欠的不良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工行漳州分行与厨师股份公司签订的案涉借款合同中明确合同期内年利率为6.3%,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对于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同时,《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受理明策伟华公司对厨师股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利息计算截止时间应为2020年7月16日。若厨师股份公司最终未破产,明策伟华公司对之后的利息可依法另行主张。
故判决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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