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房地产破产管理人案例

东方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名下的主要资产在建工程东方财富广场项目于2015年年底停工,东方公司经营停滞。2018年4月10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3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娄底东方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于2018年4月28日以(2018)湘13破14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方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管理人与我司签订了《外聘法律服务合同》,由我司履行管理人工作义务。

管理人自进场后,开展了债权审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债权人会议等工作。2022年7月28日,管理人组织召开了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并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8月25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东方公司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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